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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人资格申请指南

时间:2014-08-07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指南》

  工会法人资格主要确定的是工会在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它使工会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材料:

  批准本届工会组织成立的批复复印件2份,工会主席1寸同底近照4张,《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各一式三份(此两表须向区总工会领取)

  二、实施依据:《上海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三、填表说明: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1、工会组织简况:“审批单位”是指批准本届工会组织成立的上一级工会,如上一级工会变更或撤销,则填写现在的上一级工会并加以说明。

  2、收入情况:“年会员缴纳会费收入”、“年2%拨交工会经费本级留成收入”、“其他收入”均是指去年的收入情况,如申请时为2001年,则应填写2000年末的金额;“其他收入”是指会费、经费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行政补助、工会三产、机协管理费等。经费填写单位为“万元”。

  3、资金情况:“固定资金”是职工会拥有的固定资产折价的资金;“流动资金”是指固定资金以外的账面资金;“其他”是指赞助、捐赠或以投资主体所作的各种投资所占用的资金等。

  4、场所情况:“办公场所”、“活动场所”是指工会所有的或企业无偿提供的,产权、使用权均可,但工会租用的不算在内。如工会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则办公场所面积按份计算。

  5、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是指工会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基层工会意见:是指基层工会申请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要求。

  7、上级工会审查意见:是指审批基层工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对该工会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的意见。

  8、审查登记机关意见:由杨浦区总工会填写是否准予取得法人资格的意见。

 

《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1、工会自有资金:“本年度”是指填表时的年度,即申请时的年度,各项数据均为预算,须按《工会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准确数字填入。如单位拖欠工会经费达一年以上的则不应填写本年度的经费预算。经费填写单位为“元”。

  2、工会自有固定资产:是指价值满200元,使用满一年的现有资产,应逐项折价(非折旧)后填入。

  3、开户银行、账号:暂时没有的,应写明由企业代管,但取得法人资格后,必须在银行开设工会的独立账户,半年内仍未办理的则注销法人资格,收回法人资格证书。

  4、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盖章:由本工会委员会凭公章刻财务章。

  5、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主要证明企业拨交给工会的经费和场所以及代管经费的情况,须加盖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章。

  6、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须有工会经审员签名,并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盖章。

  7、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工会主席签名并盖章。

  8、验资机关审核意见:由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盖章。


工会法人资格变更须知

  所谓变更,一是指基层工会名称变更,其他情况变化不大,可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仅变更名称,而且机构、人员、工作场所等有根本性变动,则要办理注销原先登记后进行重新登记。二是指法定代表人变更,即因换届、退休、死亡等各种情况下产生工会主席变动,要进行变更登记,发放新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发证书,原发证书如有遗失,请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上述两种情况出现,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须带材料:

  批准变更的批复复印件1份,工会主席1寸同底近照一张,《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此表须向卢湾区总工会领取)。原批准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证书》须交回区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将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一定要注明确切的出生年月日)、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本届人之起始时间等情况标在登记表后,只标一份即可。


上海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成为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主体,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二级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机关和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申请条件]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成立;

  (二)已经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独立支配和使用;

  (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有3000元以上的经费;

  (六)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发证机关]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有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隶属于市总工会的,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第五条[承办部门]上海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指导下进行,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

  本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有其法律工作部或者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经办。

  第六条[申报材料]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经费和财产验资证明》和上级工会出具的基层工会成立的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发证程序]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标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凡具备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有统一编号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不予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后及时通知该基层工会,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法人资格]基层工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建立档案]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各基层工会申报材料及发证编号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遗失补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凡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负责登记发证的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注销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破产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依法撤销的,应当向原审查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即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经原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后收回原发证书,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工会有权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督促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统一印刷]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申请登记表格等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统一编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编号由市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街道工会、乡镇工会等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生效、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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