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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5-10-12 来源:杨浦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代表工作能力和水平,规范职代会运作,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提升我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水平,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区卫生、教育、国资系统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着眼于打造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的中心任务,通过完善的职工代表选举和履职考核制度,提供竞争平台,通过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选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道德素养好、群众基础牢,能代表职工利益和意愿,对职工负责,对单位负责,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从而实现我区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促进职工权益有效维护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企事业单位工会为工作机构,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承担日常工作。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1.竞选职工代表的条件

  1)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职工。

  2政治上积极上进,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关心企事业单位工作,愿意为职工说话办事。

  3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2.程序和方法

  1公布竞选职工代表职数。竞选职工代表的职数应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10%

  2)公开报名。在企事业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公开竞选。所有参加竞选的人员需填写报名表。

  3成立职工代表竞选工作小组。竞选工作小组由企事业单位党委、工会、职代会主席团、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和竞选评分。

  4召开职工代表竞选大会。竞选人员发表竞选演讲,参与听讲的评委和职工可以提问,根据竞选者演讲和回答情况由全体职工进行无记名投票,优者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胜出。

  5竞选大会须由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可召开。

  6职工代表名单公示。

  (二)职工代表履职考核制度

  1.考核时限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要接受本单位职工的考核,考核次数每年一次。

  2.考核形式

  根据职工代表日常表现和述职情况,采用日常考核和选区职工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职工代表进行履职综合评定。日常考核占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职工测评占总分值的百分之四十。

  3.考核内容

  1)日常考核

  主要围绕职工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对职工代表进行履职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席活动情况:积极参加职代会;自觉认真参与职工代表的各项履职活动;主动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各类培训;认真参与职代会工作机构安排的职工代表巡视;

  ②建言献策情况:认真撰写提案或参与提案附议;提交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的合理化建议;在各类分组会议和讨论中,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③联系职工情况: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准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向选区职工传达有关职代会的精神和决议,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④完成任务情况: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具有保密要求的工作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执行职代会各项决议,认真参加专委会工作,做好职代会交办事项。

  2)职工测评

  ①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须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进行述职。述职形式包括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其中每届任期内职工代表口头述职不少于一次,接受选区职工的提问。

  ②职工对职工代表的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测评会议须由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结果应用

  1)将职工代表履职考核综合评定的结果报职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2)对职工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3)根据考核综合评定情况,将职工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4)根据职工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以优秀职工代表和优秀提案评选相结合为主要形式,对履职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5)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职代会工作机构提出撤免建议,并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实施。

  四、实施步骤

  1.2015年在全区卫生系统的单位全面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制度。

  2.在卫生系统试点成果的基础上,2016年在教育、国资系统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制度。

  3.2016年挑选本区部分有条件的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职工代表竞选和履职考核制度试点。

  五、附则

  卫生、教育、国资系统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结合各自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职工代表履职考核表(日常考核用)

            2.职工代表履职考核表(选区职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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