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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分配公平的有效方法

时间:2014-08-07 来源:杨浦区总工会办公室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就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机制和工作分工等做出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根本基点与途径。《若干意见》明确工会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应当以此为契机,扎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分配公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

  关键词:集体协商 分配 劳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职工群众收入逐步提高。但收入分配领域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较低,职工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等。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10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从1983年到2005年,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6.5%下降到36.7%。而与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当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是工会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价值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代表与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合同工作的延伸和细化,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广大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工资集体协商过程是一种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一是体现职工意志。《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十条规定,“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直接牵涉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工资集体协商决定这一重大问题,必须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志。体现职工意志的过程不仅集中职工想法,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还能增强职工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过程充分体现了职工意志的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增强履职意识,在协商前,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的反映;在协商中,对职工合理的要求应据理力争。

  二是协调利益矛盾。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制度架构中,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劳动情势。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的底气不足,无法与资方抗衡,协商没有土壤,无协商就无订立合同的基本。集体合同结合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劳动者权益和种种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并做出相应调整,从而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的不完备起到补足的效果。因此,集体协商这一制度是协调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桥梁,是必不可少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促进分配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搭建劳资双方协商平台,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可以推动实现公平良性分配,让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获得各自的利益。让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更好的参与到资本、管理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中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可以减小各个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又可以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更好的创立和谐美好的劳动关系,为社会发展提供良性土壤。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

  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提高,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但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是个人资产,担心工资集体协商后,企业的组织、人事会发生一些改变,影响企业的管理和成本。一些外资企业认为,职工工资是企业的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更无协商的必要。部分职工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推行,自己签订一份满意的劳动合同,即可确保个人权益,不懂得用集体谈判的方式为自己获取更多空间;认为集体协商是不给经营者面子,害怕后期“穿小鞋”。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在客观上形不成合力,导致这一制度建设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是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强制性规制,操作性不强。一些省市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都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有限,难以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全面开展,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支撑。

  三是工会干部协商能力不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操作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对工会干部的知识、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工会干部在集体协商中作为职工的代言人,需要熟悉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努力把握住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规律,要充分考虑企业技术状况和提高劳动效率、经济效益的需要,通过科学测算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工会干部受劳动关系制约,难以真正代表职工,同时兼任其他行政或技术职务,不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存在不敢谈和不会谈的现象。

  三、做法及成效

  根据全总提出的三年行动计划,针对杨浦非公中小型企业多的实际情况,结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难点,我们推行“行业工会建在地区上”,职业化工会干部分级任职制等,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一定成绩。2013年,全区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企业9596家,覆盖职工16.5万人,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区域和谐稳定。

  一是行业协商谈标准,提高工作针对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行业性集体协商有利于彰显行业特点,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提高行业内职工收入,减少行业内企业劳动争议,规范同行业竞争秩序。2013年,我区56个地区行业工会全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定海地区建筑行业工会在集体协商中,针对行业内企业经营普遍较好的情况,提出企业超额利润的7%用于职工再分配,为职工增加了收入,凝聚了职工。

  二是区域协商谈底线,提高工作覆盖面。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大量非公小微企业沉淀在社区(街道)、镇,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工会力量薄弱,不具备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为适应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区域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区域协商谈底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社区(街道)、镇建立小区工会联合会,由小区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经营者进行集体谈判。建立议事会,通过议事会商讨公益活动等事项,形成决议和文明公约。长白小区工会联合会通过半年调研,摸清小微企业情况,反复征求职工意见,形成集体协议初稿;通过两次委托产生经营者协商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签订正式协议。协商覆盖小微企业109家,为职工每个月增加工资收入70元。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成立小区工会议事会,制定文明公约,倡导职工共同遵守。

  三是单体协商谈增长,提高工作实效性。单体协商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公布企业内部信息,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更符合职工意愿的协议。职工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生产经营顺畅时,通过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可以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高职工队伍稳定性。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挫折时,集体协商可以就妥善处理降薪达成共识,帮助企业克服暂时困难,有效调动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海东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行政方提出只对最底层职工月工资增加50元,其他职工收入维持上一年水平,请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工会在听取职工意愿后,同意了行政方的要约,并组织职工降耗增效,献计献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第88页,谈育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抓住机遇,努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工人日报,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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